伊莉討論區
標題:
朋友聯誼認識愛X盈老闆,晚上吃益生菌,睡到下午(疑似李宗瑞翻版)分手了(文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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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opq2812
時間:
2016-5-25 10:57 PM
標題:
朋友聯誼認識愛X盈老闆,晚上吃益生菌,睡到下午(疑似李宗瑞翻版)分手了(文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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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williamyuhl
時間:
2016-5-26 03:16 PM
本帖最後由 williamyuhl 於 2016-5-26 03:24 PM 編輯
優良會員:
opq28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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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讓更多人看到這篇文章,避免更多人受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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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morlder4
時間:
2016-5-27 05:00 AM
說了這麼多 重點是你根本不知道 到底有沒有被當成女主角阿
任何事情 用想的是沒有用的 證據要拿出來
你還可以想像昏迷的時候 你被345678P
只要沒證據 那就是想像
你幹嘛不去想像 你脫胎換骨羽化成仙阿
有證據被當成女主角了 再來說話
作者:
opq2812
時間:
2016-5-27 09:17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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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nobody29
時間:
2016-5-27 08:43 PM
感謝經驗分享,也給女性朋友們一個很大的警醒
如果樓主希望可以了解有什麼法律途徑或其他解決方式
伊莉的"知識問與答"區的板友也許可以給你較有建設的建議
不過這種事很講求證據,希望可以早日讓這個渣男繩之以法
作者:
opq2812
時間:
2016-5-28 12:45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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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homzun1104
時間:
2016-5-28 08:00 AM
這感覺問題很大啊!
一點都不單純
那公司應該也是掛名而已吧!
作者:
opq2812
時間:
2016-5-28 10:34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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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nobody29
時間:
2016-5-28 02:01 PM
我對法律不太了解
樓主提醒大家是好,但若被當事人或未婚妻發現
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有點擔心樓主這樣會有"妨礙名譽"的可能
因此提醒一下
希望樓主幫朋友之餘也要多加謹慎小心
不要事情沒有解決反而讓自己惹上官司了..
以下轉自網路~
"毀謗罪之成立,在於「散佈於眾」之意圖,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,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,傳播使大眾知悉。
所謂「散佈於眾」意圖,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。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,尚未達到眾所皆知的程度,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。
尤其是於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,雖然並未指名道姓,但若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,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(例如:該對象之住所、於何處從事工作、發表或是回應哪篇文章等足以使人認識其對象為何人),仍有可能構成毀謗罪"
作者:
opq2812
時間:
2016-5-28 03:19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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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JCCKROCK01
時間:
2016-5-28 08:05 PM
滿多女生一開始都是看重錢而來
滿長的經驗 感謝分享
作者:
grape9960
時間:
2016-5-30 10:49 PM
本帖最後由 grape9960 於 2016-5-30 11:18 PM 編輯
謝謝分享
出門在外小心一點,總是好的,這世界本來就不是只有好人,尤其在經濟不好的情況下,社會亂象只會更嚴重。
而且證據這種東西,有時候本來就是拿不出來的,就像之前有發生過襲胸的社會案件,就算有證據還不是因為「摸不夠久」而沒事,當然也不是說襲胸人就一定是色狼,他也可能是不小心,但若真是故意的,也可說是「不小心的」就沒事了,真正的事實只有當事人清楚,難到受害者還能證明:色狼雖然只有摸3秒,但他就是「故意」的?
回歸正題,如果真想知道真相,可以請徵信社調查看看,若是慣犯,總會有蛛絲馬跡。
作者:
gn8801662
時間:
2016-6-1 10:23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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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leemike22
時間:
2020-5-4 10:16 AM
現在這社會,不管男的女的,都要懂得保護自己。
作者:
pso008
時間:
2020-5-5 03:58 PM
說了這麼多 重點是你根本不知道 到底有沒有被當成女主角阿
作者:
ray61114
時間:
2020-5-12 11:05 AM
文學系的來寫文章的吧,我猜
不過喔,吃個保健食品基本上不會昏昏欲睡阿。
作者:
鬼次郎
時間:
2020-10-10 12:16 PM
小隆吃了一顆益生菌,請小芳一起吃
吃完後小芳昏迷不醒,一直睡到下午.
沒有報警嗎?
這已經是犯罪行為了喔.
小隆會跟小芳要信用卡號跟身分證字號(沒有給)
說要辦網路事業用途
給的話會很慘,以後法院跑不完.
而且你不能用我什麼都不知道就蒙混過去,法院會追究你一定責任
作者:
jjjsub21
時間:
2021-4-23 08:55 AM
很可怕,很多謝你的細心,善心,耐性,不信者由他; 但個人認為防人之心不可無; hk這邊也有類似案例,有空再分享,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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